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3)鲁1403执保790号
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P1CUM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2016728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1403诉前调16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控并保全,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0000元,现已查控完毕,已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受理一审案件的业务庭室。本案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0元结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