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473号
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财源路中段。
被申请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士新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22)鲁1403执保473号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许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