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2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扶丰街北首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676832712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2016728X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03民初23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52187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签收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供了其在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相关债权的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
3、本院于2021年3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的债权580.00万元,但债权数额还在审计过程中。
4、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前往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调查其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所在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否对被执行人下落以及财产进行悬赏,以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现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