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终1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琛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华,内蒙古琛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辰公司),原审被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佳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佳包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4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4日以已经没有上诉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0元,减半收取计9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杜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援引相关法律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