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2民初3712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铁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通顺街西二区1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分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