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壹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207民初1140号 原告:内蒙古壹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15号左岸绿洲5号楼15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通顺街西二区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壹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壹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421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以484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直至所有款项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利随本清;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13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塔拉西门下沉广场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塔拉西门,承包范围为下沉广场的防水(3+4SBS),合同价款为337732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按时交付了**塔拉西门下沉式广场3+4防水工程,现已投入使用,施工过程中按照被告要求又增加了两项施工内容,分别为下沉式广场龙骨安装及下沉式广场栏杆预埋件安装,后于2019年1月18日经原、被告结算确认下沉式广场3+4防水工程量结算价为337732元,下沉式广场栏杆预埋件结算价为13886元(从**栏杆工程款中扣除),下沉式广场龙骨安装结算价为160689元(从***下沉式广场干挂工程款中扣除),**、***系承包被告工程的施工人,现以上工程全部投入使用。上述工程款合计512307元,被告已付款为463886元,核减已付款尚欠原告48421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与被告财务部门咨询催要案涉款项,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该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予支持。 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事实同原告诉称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工程完工后全部投入使用,被告的给付义务大部分履行完毕,尚欠工程款4842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诉请的资金占用利息,双方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内蒙古壹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48421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壹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被告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以上执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