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广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同达乌拉山水泥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2执复13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包头市广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包头铝业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园纬一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同达乌拉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戈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戈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通顺街西二区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成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38号街坊8号楼编号1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员。 被执行人: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河区巴彦塔拉西街木材公司院内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包头市广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203执异36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原告同达公司与被告成方公司、广效公司、世辰公司、恒大世家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内0203民初6618号民事判决,“被告成方公司、广效公司、世辰公司、恒大世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同达公司票据款301万元及利息(以301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880元月由成方公司、广效公司、世辰公司、恒大世家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四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2023年7月11日,依法作出(2023)内0203执1846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广效公司存款1186168元。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被执行人广效公司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故本院依法可对其强制执行。广效公司称可足额执行被执行人世辰公司的财产,避免诉累,其被扣划的存款系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而请求中止扣划其名下存款的执行行为,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包头市广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包头市广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203执异36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执行已冻结的世辰公司的全部款项。事实与理由:一、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划扣申请人的款项系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不应当予以划扣。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所冻结划扣申请人的1186168元,是公司准备支付农民工资的款项,对于这一事实,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案由于被申请人世辰公司是最直接的付款方,且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已足额查封冻结了世辰公司的资金,足以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包头市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认定世辰公司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的款项是农民工资,而减少对其资金的执行,那么同样是农民工工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划扣申请人应当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二、被申请人已被查封了足额的款项,执行世辰公司的资金,可以有效避免诉累的发生。依据生效的判决书,虽然申请人为案件的被告及被执行人,但是本案的产生是由于世辰公司因履行偿还义务所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而产生,申请人是本案承兑汇票的受害方,人民法院划扣申请人的资金,就必然导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世辰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增加了诉累的发生,浪费了司法资源。由于被申请人世辰公司是最直接的付款方,在可以足额划扣被申请人世辰公司资金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应当对被申请人世辰公司的资金进行划扣,以避免诉累的发生。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执行法院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显示被执行人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被冻结的情况:冻结日期均为2023年5月12日,应冻结金额:3265823.00元。开户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实际冻结金额:2492.21元;开户行:中信银行(两个账号),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2.27元、6.47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实际冻结金额:150.32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实际冻结金额:5737.87元;开户行:蒙商银行,实际冻结金额:3977.13元。共计冻结金额12366.27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判令被执行人内蒙古成方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广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同达乌拉山水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执行法院对复议申请人包头市广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复议申请人包头市广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执行法院划扣其款项系欲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其不能提供证据明执行法院划扣款项的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关于复议申请人包头市广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执行法院已足额查封冻结了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执行该的资金,可以有效避免诉累的发生,其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综上,对复议申请人包头市广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包头市广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203执异36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