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202民初3289号 原告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郭某某,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包头市昆区。 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向本院提出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90元,鉴定费14700元,由原告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郑嘉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