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03民初6301号
原告厦门源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39层D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J。
法定代表人侯昌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彬彬、黄金莲,职员。
被告厦门市富之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37D单元之二。
法定代表人林志明。
原告厦门源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富之盟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厦门源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源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源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源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周月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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