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源昌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源昌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3民初9672号
原告:***,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旭龙,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厦禾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源昌国际城二层。
法定代表人:黄思华,总经理。
被告: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18号新中林酒店附属用房1-3层。
法定代表人:黄思华,总经理。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炜,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晔嵩,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源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39层D单元。
法定代表人:侯昌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莲,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厦禾分公司(以下简称博肯厦禾分公司)、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肯公司)、厦门源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昌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旭龙、博肯厦禾分公司和博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炜、倪晔嵩、源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限期将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楼的博肯健身房(思北店)淋浴间进行漏水点修复、淋浴间地面与墙壁进行防水处理(具体修复方案以鉴定结论为准),消除房屋漏水对原告的影响;2.三被告就原告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的房屋受损墙面、天花板进行修复并对受损天花板与墙面进行全面的重新粉刷;3.三被告赔偿***租金损失113400元;4.三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事实与理由:***系厦门市思明区××路××房屋之所有权人,该房屋进行对外出租时,承租人反映房屋天花板出现多处漏水,***遂向物业公司反馈,物业公司告知楼上房屋为源昌公司所有并出租给博肯公司、博肯厦禾分公司进行经营休闲健身活动场所,渗水原因是博肯公司、博肯厦禾分公司对租赁房屋改建淋浴室导致渗水至***房屋的天花板。***与三被告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
博肯公司、博肯厦禾分公司共同辩称,2020年1月3日,博肯厦禾分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于2020年1月25日停业,于2020年4月8日复工,复工后博肯厦禾分公司积极进行注浆作业以及吊顶修复,于2020年4月28日修复完毕。***的天花板虽存在渗水事实,但并未举证渗水的原因以及渗水与博肯厦禾分公司的关联;***房屋天花板的渗水仅对其房屋外观造成瑕疵,不会影响房屋使用,***主张该渗水导致其租金损失等,缺乏事实依据;上述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博肯厦禾分公司,即便有责任也应由博肯厦禾分公司承担,与博肯公司无关。
源昌公司辩称,讼争店面并非源昌公司名下的房屋,本案与源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对源昌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单元(房屋用途为商业,面积140.21平方米,门牌号××××号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屋对应楼上为博肯厦禾分公司的健身淋浴房。
2020年1月13日,***以楼上房屋渗水影响***房屋使用为由向博肯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函,要求博肯公司解决渗水问题。
审理中,***提供店面租赁合同、情况说明、协议。拟证明其因房屋渗水造成的损失包括:***对租户减免租金(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每月租金为15120元,经与租户协商期间每月减免5000元租金左右,合计大约为30160元);渗水造成租户的装修损失,***向租户赔偿了5.3万元,以上合计113400元。
博肯公司、博肯厦禾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不排除***与案外人串通以转嫁疫情期间的租金损失。
源昌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源昌公司无关。
经***申请,本院委托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渗水原因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3月4日出具专家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在排除其他渗水可能性后,认定××号房屋渗水是由于该房屋对应上面健身房改造的淋浴间防水措施存在缺陷导致。修复方案为:1.××号房屋渗水受损修复方案分析。经鉴定人员现场勘验发现,××号房屋××#、××#、××#渗水位置下方未布设吊顶等设施(但2#渗水位置旁有壁柜且壁柜存在渗水霉迹),但1#、3#渗水位置下方有布设吊顶且吊顶内部有空调管线等设施。根据现场勘验房屋受损的实际情况,鉴定人员提出下列修复方案建议:(1)对××号房屋2#、4#、5#渗水位置受影响的天棚面进行粉刷层铲除(受损边界向外扩大300mm),露出结构面,然后再重新粉刷;(2)对××号房屋2#渗水位置旁受影响的壁柜进行拆除重做(拆除受损区域若会影响未受损的壁柜,则按实际影响面积拆除重做);(3)对××号房屋1#、3#渗水位置下方受影响的吊顶进行保护性拆除,按原样式进行重新制作、装饰装修;(4)××号房屋1#、3#渗水位置下方吊顶内布设的空调管线因渗水导致损坏的,检修后按实际损坏的部位进行修复、更换处理;(5)××号房屋受损区域修复后存在色差影响的,按实际影响面积、实际工艺进行消除色差处理。2.被告健身房淋浴间渗水修复方案分析。针对被告健身房淋浴间的渗水现象,鉴定人员提出下列修复方案建议:(1)对健身房淋浴间的地砖、墙砖进行铲除(含砂浆结合层),露出原防水层,在原防水层上按照规范要求再施工两道新的防水层(注意新旧防水层之间的处理),重新施工后的防水层必须进行闭水试验,试验符合规范要求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施工过程均应做好防水层的保护措施。
***因上述鉴定支付鉴定费5.3万元。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上述鉴定结论系经法定程序作出,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该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号房屋渗水系由于该房屋对应上面健身房改造的淋浴间防水措施存在缺陷导致,***因此要求博肯公司、博肯厦禾分公司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的请求可以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上述房屋渗水必然会给***造成损失,综合考量该房屋的地段、用途、面积以及***向博肯公司提出渗水问题至专家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时间长达1年多,酌定该租金损失为7.5万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要求源昌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厦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所有的261-101-1号房屋进行修复,修复方案:(1)对××号房屋2#、4#、5#渗水位置受影响的天棚面进行粉刷层铲除(受损边界向外扩大300mm),露出结构面,然后再重新粉刷;(2)对××号房屋2#渗水位置旁受影响的壁柜进行拆除重做(拆除受损区域若会影响未受损的壁柜,则按实际影响面积拆除重做);(3)对××号房屋1#、3#渗水位置下方受影响的吊顶进行保护性拆除,按原样式进行重新制作、装饰装修;(4)××号房屋1#、3#渗水位置下方吊顶内布设的空调管线因渗水导致损坏的,检修后按实际损坏的部位进行修复、更换处理;(5)××号房屋受损区域修复后存在色差影响的,按实际影响面积、实际工艺进行消除色差处理;
二、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厦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所有的××号房屋对应楼上的健身淋浴房进行修复,修复方案:(1)对健身房淋浴间的地砖、墙砖进行铲除(含砂浆结合层),露出原防水层,在原防水层上按照规范要求再施工两道新的防水层(注意新旧防水层之间的处理),重新施工后的防水层必须进行闭水试验,试验符合规范要求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施工过程均应做好防水层的保护措施;
三、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厦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租金损失7.5万元;
四、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厦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鉴定费5.3万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负担435元,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厦禾分公司负担849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吕云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