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9673号
原告:***,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旭龙,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厦禾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源昌国际城二层。
法定代表人:黄思华,总经理。
被告: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18号新中林酒店附属用房1-3层。
法定代表人:黄思华,总经理。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炜,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晔嵩,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源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39层D单元。
法定代表人:侯昌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莲,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厦门源昌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厦禾分公司、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吕云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