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市山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烟台市山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新胜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崔增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山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芝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开元小区12#楼1101-1105号、1201-1205、1301-1305号15套房产。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6执4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市山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开元小区12#楼1101-1105号、1201-1205、1301-1305号15套房产,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苑福鹏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