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世秀置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山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3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02民初1420号
原告:烟台世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小东夼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步华峰,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山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新胜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世秀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山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世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世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烟台世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