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精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6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精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开泰南路24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3)新民再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7364.0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2、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