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6执异36号 申请人:深圳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道文心二路85号万商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已注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头屯河区)河北东路南一巷8号天山雅士居1栋2**1101室。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深圳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登记通知书、清税证明、企业信用信息。 本院查明,深圳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6日设立深圳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深圳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以(2022)新0106民初18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 另查明,深圳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已注销,申请人深圳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圳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深圳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桑       媛 审判员 艾孜买提江·阿尔肯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帛   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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