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6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天润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15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的(2023)新0106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34802.9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