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4执379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别斯托别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025762.7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2658.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