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保1063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博阳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张佃荣,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411302.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