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岳盈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市某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3136号
申请人:山东**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与北环路交叉路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韩文奇,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博阳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71661857X。
法定代表人:张佃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5000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5000元。如账户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额满为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95元,由申请人山东**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因案件未能在冻结、查封期限内执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