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3136号之二
原告:山东**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与北环路交叉路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韩文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瑶,山东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博阳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71661857X。
法定代表人:张佃荣,经理。
原告山东**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95元,共计3295元,由原告山东**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