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4405号
原告:**,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阿克苏市全优智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兰干街道环东路时代广场三层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阿克苏市全优智美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喻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