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4民初360号
原告:沈阳吉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满族,现住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葫芦岛市连山区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吉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吉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吉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1717元,由原告沈阳吉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