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7020XN。
法定代表人:孟宪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3108623E。
法定代表人:刘东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23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76000元;
二、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2019年3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2019年5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21000元为基数,2019年11月20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因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8日、1月11日、1月13日、2月22日、3月9日、4月1日、4月2日、4月30日、5月9日发起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有数起被执行案件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6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根据申请人申请,到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调查债权,查明该债权被山东法院于2018年查封。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8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秀丰
审判员 张华为
审判员 高俊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