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149号
申请人: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道文化街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7020XN
法定代表人:孟宪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贵红,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申请人天津市汉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12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88025.71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