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黑0602执677号
**、大庆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庆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黑0602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庆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4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400元,以上合计47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及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大庆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21日向申请人**支付39251.50元,剩余款项8558.50元经本院沟通被执行人大庆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自动支付申请人**;执行费617元已上交至财务,现此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2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