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京隆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民初2822号之一
原告:大庆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奥维新苑211号商住楼211-2。
法定代表人:储祥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嘉,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京隆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园A11号附房3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万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祝庆,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京隆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黑0691民初28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褚祥均名下中国农业银行
大庆东风支行账户6228××××7678的存款558171.18元,原告大庆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账户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庆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京隆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结案,原告大庆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担保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褚祥均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大庆东风支行账户6228××××7678的存款558171.18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