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02民初3024号
原告: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西槐路甲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政坤,女,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奥维馨苑211号商住楼211-2。
法定代理人:储祥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江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0000元,后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臧同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