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执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刘青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1民初29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3月10日-2023年3月10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冻结期限,并告知如需续冻结,需于到期日前2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结。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有意愿与被执行人商量和解事宜,可能需要的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按照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91民初2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烨
审判员 黄国丽
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