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保775号
申请保全人:***,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保全人:吕颖辉,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保全人:长春同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韩景隆;
申请保全人:***,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保全人:刘艳平,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保全人:肖微微,女,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保全人:长春宇维物业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处是宽城区兰家学理路33号,法定代表人:鲁猛;申请保全人:刘明东,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保全人:***,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保全人:叶大鹏,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保全人: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东风新村动迁商服(一)大四号,法定代表人:刘青伟;被保全人:高春龙,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保全人:长春嘉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周志鹏;被保全人:孙铄婷,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保全人:刘玉海,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保全人:王青,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被保全人:赵国华,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保全人:冯国芝,女,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保全人:徐井良,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保全人:长春市嘉路喜润滑油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莲花山大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徐特;被保全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亿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林西区通场路,法定代表人:戴莹。
本院执行的***、吕颖辉、长春同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刘艳平、肖微微、长春宇维物业有限公司、刘明东、***与王青、赵国华、冯国芝、徐井良、长春市嘉路喜润滑油有限公司、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亿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大鹏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118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3390549.3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33390549.3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吕同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