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民初2522号
原告:吉林市双赢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李念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刘青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市双赢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吉林市双赢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双赢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双赢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4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叶 琳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