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3民初3154号
原告:**,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动迁商服(一)大4号。
法定代表人:刘青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白,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洪亮,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庆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丧葬费38997.48元;二、判令被告给付死亡赔偿金267168元;三、判令被告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100907元;四、判令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507072.48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4日,吕金福应聘到被告工地打更,每月工资2500元,伙食补助每月300元,工作时间24小时。吕金福在2019年10月15日14时左右离家上班,到当天晚上21时30分许因没有音信,后家属报警。2019年10月16日7时20分许,吕金福尸体被从工地积水处打捞上来,属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与被告调解未果,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诉讼请求,原告遗漏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