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民终30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付文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兆全,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驻大庆项目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越,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上诉人***因与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3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及重复签证单等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确定涉案工程签证部分造价2847,457元。因***与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对现场签证造价以外部分的工程价款未达成一致,案涉工程的总价款尚未确定,无法确定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欠付及欠付***工程价款的数额,故一审法院认定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2847,457元有误。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尚未进行结算,***、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价款尚未确定,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欠***工程款亦未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欠***工程款286万元有误。综上,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3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95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范继超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