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3执恢2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7)赤0603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惠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