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

滨州市民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民终2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民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二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滨州市民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5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滨州市民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原审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相关法律的问题。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情形,其中包括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本案一审中,滨州市民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生系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也系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法院虽然征得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但并未征得滨州市民家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意见,且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原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
关于本案涉案工程车间屋面板材材质是否合格、屋面板材生锈原因及案涉因果关系的问题。
1.本案原审中,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了案涉板材供货协议及产品质量证明书。案涉供货协议内容体现供方为天津市新亚特钢铁工贸有限公司,需方为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但案涉该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中对订货单位、收货单位、客户订单编号、发货日期及合同号码的内容均未填写并注明相应内容,仅加盖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质检部章,该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等情况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鉴于以上情形,本案纠纷发生在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滨州市民家房地产有限公司虽对案涉工程竣工进行验收,但案涉施工承建合同约定,由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包工包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工程车间屋面板材材质合格,致使本案案涉屋面板材生锈原因的基本事实不清。原审法院在重审时如无其他证据确认案涉板材质量是否合格,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释明当事人对此进行司法鉴定;
2.关于屋面板材生锈原因及案涉因果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应确认涉案工程车间屋面板材材质是否合格,并再结合涉案工程施工工艺及车间生产环境等因素,确认屋面板材生锈与相关等因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于案涉因果关系的鉴定,原审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释明当事人对此进行司法鉴定,如存在无法鉴定的情形,应告知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存卷备查,并向双方当事人予以说明。
关于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主张给付剩余工程款151,400元及返还质保金44,000元的问题。本案纠纷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因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案涉屋面板材的质量是否合格、生锈原因及案涉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故原审法院应在上述情形查实后,对此问题一并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重审时对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查实后,如存在义务主体履行相应责任义务,应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律责任及补救解决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5民初7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滨州市民家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8元予以退回。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杨阳
审判员孙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