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

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22执恢214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朱宏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
负责人刘春,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刘春,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刘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9)黑0622民初41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刘春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刘春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刘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人执行时效的限制。
审判长 曲 鑫
审判员 韩雪杰
审判员 张新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