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0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立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化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