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

大庆市华宏钢构菜板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0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华宏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立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化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