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农阳光数据有限公司

吉林省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农阳光数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1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农阳光数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1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农阳光数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4560.96元,其中执行费3516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农阳光数据有限公司承担,并已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吉0191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吉0191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