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执3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设计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17768450-8。
法定代表人黄亚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兴东、胡铭,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三角物流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三角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氿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54501-7。
法定代表人翟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交设计院与被执行人长三角公司仲裁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长三角公司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
本院认为,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三角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其导致的法律后果为:1、重整计划执行成功,包括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内的各债权人的利益通过计划得以实现。2、如果重整计划不成功,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长三角公司破产,各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财产分配得以实现。故长三角公司进行重整计划执行期后,本案不存在强制执行的可能,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55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文杞
审 判 员 李亚丹
代理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钱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