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与大庆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民初37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同深街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渊弢,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