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齐齐哈尔市新兴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龙江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新兴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庆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齐齐哈尔市新兴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江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上全部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龙江县人民法院(2013)龙江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祁永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