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大庆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民初37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同深街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