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电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882号

原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家杰,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如意,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341616485。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