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2380号
原告:中电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兆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西安爱生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大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电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爱生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中电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电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燕
二〇二〇年 十一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王 小 波
打印:扈艳红 校对:王小波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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