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建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段春雷。
被执行人大庆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肇源县三站中学西侧100米处。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与被执行大庆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做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6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00,执行费5150元(本案应执行标的35515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55150元)。
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执字第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和
审判员熊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付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