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2309号
原告:潍坊市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汉族,居民,
被告:山东汇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第三人:***,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告潍坊市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立案,原告潍坊市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潍坊市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