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汇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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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123民初649号
原告:浙江汇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155号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970458140。
法定代表人:袁顺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文,浙江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被告:丽水恒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水南街道云峰小区4幢一单元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E2CLK4R。
法定代表人:罗雪梅,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福州建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3号楼7层20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48W7M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浙江汇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诉被告***、丽水恒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舒公司)、福州建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汇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舒公司、建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代评职称费用4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联系,委托代为办理职称评审。被告***以恒舒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代办代评职称协议书,但印章用的是建管公司的印章。协议书约定了双方的义务、收费标准等条款(详见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将45000元评审费转账给被告***指定的账户。被告***收到款项后,未按约定将职称证书交给原告。原告多次询问评审进程,发现被告***无法办理后,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评审费用,被告***同意退还费用,但一直未将款项返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书,双方均按上述约定履行,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未能办理职称的评审,被告***应将款项退还给原告。在原告多次要求退还款项后,被告虽然同意退款,但至今未将款项返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恒舒公司、建管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写明甲方为恒舒公司,但盖的是建管公司印章,签字人为被告***,结合原告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及证明,本院认定该协议书合同相对人为被告***,对恒舒公司、建管公司均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联系,委托被告***代为办理职称评审,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代办代评职称协议书,约定甲方为恒舒公司,乙方为原告汇丰公司,协议书约定甲方保证乙方在2021年8月份之前收到证书,如不能按时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缴纳费用;甲方收取9万元费用,先收取一半,余款在取得证件后支付;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但该协议书的甲方盖章盖的是建管公司,被告***在甲方代表处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案外人周友伟的账户将45000元评审费转账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照约定代为办理职称评审,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被告***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且收取了原告的费用,被告***与原告汇丰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被告***在收取费用后,未按照约定办理委托事务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代评职称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恒舒公司、建管公司承担返还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汇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人民币45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汇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吕凯楠
书记员谢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