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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3民初538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中心大道183号东港综合办公楼104室(一楼西至东第3-4间)和北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49841442U。
诉讼代表人:赵幸全,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明媚,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汇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155号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970458140。
法定代表人:袁顺恒。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49号丽人木业综合楼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8488703107。
诉讼代表人:林肖。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浙江汇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以两被告已支付了追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钟芳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