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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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3民初1111号
原告:***,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关金,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汇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道水阁路155号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97045814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汇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