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3民初1268号
原告:***,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道水阁路155号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9704581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黄沙腰镇大洞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黄沙腰镇大洞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123ME0260946K。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遂昌县黄沙腰镇大洞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黄沙腰镇大洞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12358268144X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汇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黄沙腰镇大洞源村民委员会、遂昌县黄沙腰镇大洞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