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特223号
申请人: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软件园3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73784B。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方东,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3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娟,安徽惠民法律援助维权中心指派律师。
申请人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称:1.撤销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皖合劳人仲裁603号仲裁裁决书第一、二、四项;2.由**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一、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无须向**支付2021年3月绩效工资和4月份的工资。**作为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的实施工程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00元+项目补贴500元+浮动绩效。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工作地点根据项目需要,**在工作期间,公司安排其去外地项目工作,**并未服从公司安排,根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的规定,**2021年3月浮动绩效考核不达标,因此,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无须向**支付2021年3月绩效工资,2021年4月份工资系前期误发多发不应再次支付。二、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无须向**支付2019年和2020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020年2月,新冠疫情开始在全国爆发泛滥,鉴于全国范围内的严重疫情影响。为响应国家“延迟复工”的号召和政策,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所有人员均无法正常工作,经与全体员工协商,疫情期间把2019年未休的年休假及2020年的年休假统一在疫情期间休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且**已经休完2019年及2020年的年休假。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辩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拖欠工资是事实,工作年满1年以上,公司未安排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是事实,相应的劳动权利应予以保护,撤销仲裁裁决只应就程序问题进行审理,故应驳回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9日,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皖合劳人仲裁(2021)603号仲裁裁决书:一、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2021年3月绩效工资1134元;二、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补发**2021年4月份工资1000元;三、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补发**2021年3月份餐补60元;四、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2019年和2020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299元(2500元÷21.75×5天×200%×2年);五、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上述终局裁决,并诉至本院,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主要为**在2021年3月浮动绩效考核不达标,根据公司考核方案的规定,无需发放该两个月的绩效工资以及公司已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休假,亦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本院认为,法院对于一裁终局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已认定的事实一般不作审查,主要审查在已认定事实基础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本案中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实际仍系对仲裁所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而对事实认定的异议并不属于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故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合肥凯捷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付兴
审 判 员 王二辉
审 判 员 朱斌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新鹏
书 记 员 陆 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